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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一周年|这本“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如何保障公民权利?江苏各地案例盘点

2021-05-28 15:59 我苏网  

2021年5月28日,民法典迎来颁布一周年,它的诞生宣告我国迈入了“法治新时代”。《民法典》是集大成者,它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7编共1260个条文10万余字,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它的影响将贯穿中国人的一生。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从纸面到落地近6个月,从婚姻家庭到住房财产,从民事纠纷到侵权责任,从人格权、姓名权到隐私权,民法典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如何保障公民合法权利?跟小苏一起回顾江苏多地适用民法典案件判例,看民法典如何守护江苏人的生活!

妻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丈夫起诉撤销婚姻

【案情回放】

焦某(化姓)今年30岁,2018年时,他通过某网络平台认识了妻子刘某(化姓),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于当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2020年的一天,丈夫在家中收拾东西时偶然发现妻子的病历资料,上面赫然记载着刘某身患梅毒未治愈,仍在长期服药。焦某拿着这份病历向妻子质问,确认了对方的病情。2020年底,焦某向南京秦淮法院起诉,称婚后发现妻子患有梅毒,至今未愈。该疾病属于影响婚姻和生育的严重传染病,原告及家庭无法接受,因被告事先未告知,特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两人婚姻。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旦超过这个时间,那么撤销权消灭,婚姻有效,就只能选择离婚的方式来结束婚姻关系。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第一顺位继承人 侄子外甥也可代位继承遗产

【案情回放】

2017年3月,淮安人王某美在一场交通事故中身亡,事故经鉴定为同等责任,应由肇事方保险公司给予王某美一定额度的赔偿金。但王某美当时无父母、配偶以及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理应由其兄弟王某智来继承相应遗产。不过,死者的侄子王某青在四岁时,其亲生父亲去世后,就一直跟随死者生活,并且多年以来,也尽到了对死者的赡养义务,因此死者的侄子王某青提出,自己也有权继承这份遗产。由于双方互不让步,本案自2017年起经过几次审理都未能解决,也导致了肇事方保险公司的赔付工作无法开展。2021年1月11日的庭审中,主审法官引用了新实施的民法典相关规则,确定了王某青同样具有继承遗产的资质。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民法典实施后,王某青具有了诉讼主体资格,这也弥补了继承法以往的漏洞。

高空抛物不再“任性” 不仅要赔偿还可能会坐牢

【案情回放】

2020年某日,徐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房屋租期届满另租他人惹官司 民法典:承租人享有优先权

【案情回放】

2015年10月22日,连云港市民何某将自购房屋出租给崔某经营饭店,约定租期为五年,至2020年10月21日结束,双方约定了租金等其他事项,但未对崔某享有优先承租权进行约定。至租期届满之前,崔某向何某提出要求续租,但何某不同意继续续租给崔某,于是与其他人商谈重新出租一事。崔某又继续占用这处房屋,何某与崔某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何某与崔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崔某有优先承租权,何某在合同到期后将房屋另行出租给案外人并不违反合同约定,于是对崔某提出的其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抗辩不予支持,判决崔某交还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崔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该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该条规定新增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是对承租人权益的保护。但租赁期限在《民法典》实施前、后到期,将直接影响承租人能否行使优先承租权。本案中,因租赁合同到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因此法院未能支持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海洋伏季休渔期捕捞黄蛤 “破坏生态”要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回放】

2020年5月19日至20日,孙某某明知该时期为海洋伏季休渔期,仍驾驶渔船在连云港海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捕捞黄蛤2820公斤,经渔政部门拍卖得款人民币15228元。同年9月24日,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孙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委托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促进中心出具的专家意见表明,孙某某的行为损害了海洋生物资源,也间接损害了海洋生物累积、海洋栖息地价值等海洋生态。最终,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渔获物拍卖款人民币15228元予以追缴;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损害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需承担修复费用人民币7.19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编增加了“破坏生态”这一侵权形态,将环境侵权责任细化为“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两种情形,这为“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主张提供了实体法依据。检察机关后期将重点研讨在禁止渔民使用涉案渔具的同时,帮助渔民打好脱贫攻坚战。

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 合法适度“自助行为”不担责

【案情回放】

2018年初,于某以董某拖欠货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董某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共计2.6万多元,法院判决支持了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董某没有按期履行,于某又向法院申请执行。2019年4月,于某打听到董某有一辆车及货物停放在句容市某地,于是就和他的代理人一起赶到现场,确认董某有一台车辆及部分货物。于某一方面赶紧拨打法院执行110电话,另一方面,因法院工作人员赶到现场需要时间,情况紧急,所以于某与其代理人就扣留了车辆及部分货物到南京燕子矶某地,并及时向法院执行局告知了相关情况。经过一番周折后,董某还清了货款和利息。于某也通知董某取回车辆和货物。但董某向法院起诉了于某,称他私自扣留车辆及货物,导致车辆折损、货物过期,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的行为符合民法典“自助行为”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董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法权益受侵害,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不立即实施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难以弥补损害的,可以合理范围内自助私力救济,但是,之后应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这是对公力救济的重要补充,但只有符合特定的法律条件才能适用,滥用“自助行为”面临法律风险。

民法典正有力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平等,拓宽了法律对公民保护的长度、宽度、深度和温度。一起遵法守法,“典”亮美好法治生活!

(综合自新华网、中国新闻网、人民法院报 编辑/汪璐)

原标题 民法典颁布一周年|这本“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如何保障公民权利?江苏各地案例盘点

融媒体编辑 曹盈

2021年5月28日,民法典迎来颁布一周年,它的诞生宣告我国迈入了“法治新时代”。《民法典》是集大成者,它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7编共1260个条文10万余字,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它的影响将贯穿中国人的一生。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从纸面到落地近6个月,从婚姻家庭到住房财产,从民事纠纷到侵权责任,从人格权、姓名权到隐私权,民法典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如何保障公民合法权利?跟小苏一起回顾江苏多地适用民法典案件判例,看民法典如何守护江苏人的生活!

妻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丈夫起诉撤销婚姻

【案情回放】

焦某(化姓)今年30岁,2018年时,他通过某网络平台认识了妻子刘某(化姓),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于当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2020年的一天,丈夫在家中收拾东西时偶然发现妻子的病历资料,上面赫然记载着刘某身患梅毒未治愈,仍在长期服药。焦某拿着这份病历向妻子质问,确认了对方的病情。2020年底,焦某向南京秦淮法院起诉,称婚后发现妻子患有梅毒,至今未愈。该疾病属于影响婚姻和生育的严重传染病,原告及家庭无法接受,因被告事先未告知,特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两人婚姻。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旦超过这个时间,那么撤销权消灭,婚姻有效,就只能选择离婚的方式来结束婚姻关系。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第一顺位继承人 侄子外甥也可代位继承遗产

【案情回放】

2017年3月,淮安人王某美在一场交通事故中身亡,事故经鉴定为同等责任,应由肇事方保险公司给予王某美一定额度的赔偿金。但王某美当时无父母、配偶以及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理应由其兄弟王某智来继承相应遗产。不过,死者的侄子王某青在四岁时,其亲生父亲去世后,就一直跟随死者生活,并且多年以来,也尽到了对死者的赡养义务,因此死者的侄子王某青提出,自己也有权继承这份遗产。由于双方互不让步,本案自2017年起经过几次审理都未能解决,也导致了肇事方保险公司的赔付工作无法开展。2021年1月11日的庭审中,主审法官引用了新实施的民法典相关规则,确定了王某青同样具有继承遗产的资质。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民法典实施后,王某青具有了诉讼主体资格,这也弥补了继承法以往的漏洞。

高空抛物不再“任性” 不仅要赔偿还可能会坐牢

【案情回放】

2020年某日,徐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房屋租期届满另租他人惹官司 民法典:承租人享有优先权

【案情回放】

2015年10月22日,连云港市民何某将自购房屋出租给崔某经营饭店,约定租期为五年,至2020年10月21日结束,双方约定了租金等其他事项,但未对崔某享有优先承租权进行约定。至租期届满之前,崔某向何某提出要求续租,但何某不同意继续续租给崔某,于是与其他人商谈重新出租一事。崔某又继续占用这处房屋,何某与崔某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何某与崔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崔某有优先承租权,何某在合同到期后将房屋另行出租给案外人并不违反合同约定,于是对崔某提出的其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抗辩不予支持,判决崔某交还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崔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该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该条规定新增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是对承租人权益的保护。但租赁期限在《民法典》实施前、后到期,将直接影响承租人能否行使优先承租权。本案中,因租赁合同到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因此法院未能支持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海洋伏季休渔期捕捞黄蛤 “破坏生态”要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回放】

2020年5月19日至20日,孙某某明知该时期为海洋伏季休渔期,仍驾驶渔船在连云港海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捕捞黄蛤2820公斤,经渔政部门拍卖得款人民币15228元。同年9月24日,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孙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委托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促进中心出具的专家意见表明,孙某某的行为损害了海洋生物资源,也间接损害了海洋生物累积、海洋栖息地价值等海洋生态。最终,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渔获物拍卖款人民币15228元予以追缴;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损害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需承担修复费用人民币7.19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编增加了“破坏生态”这一侵权形态,将环境侵权责任细化为“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两种情形,这为“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主张提供了实体法依据。检察机关后期将重点研讨在禁止渔民使用涉案渔具的同时,帮助渔民打好脱贫攻坚战。

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 合法适度“自助行为”不担责

【案情回放】

2018年初,于某以董某拖欠货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董某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共计2.6万多元,法院判决支持了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董某没有按期履行,于某又向法院申请执行。2019年4月,于某打听到董某有一辆车及货物停放在句容市某地,于是就和他的代理人一起赶到现场,确认董某有一台车辆及部分货物。于某一方面赶紧拨打法院执行110电话,另一方面,因法院工作人员赶到现场需要时间,情况紧急,所以于某与其代理人就扣留了车辆及部分货物到南京燕子矶某地,并及时向法院执行局告知了相关情况。经过一番周折后,董某还清了货款和利息。于某也通知董某取回车辆和货物。但董某向法院起诉了于某,称他私自扣留车辆及货物,导致车辆折损、货物过期,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的行为符合民法典“自助行为”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董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法权益受侵害,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不立即实施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难以弥补损害的,可以合理范围内自助私力救济,但是,之后应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这是对公力救济的重要补充,但只有符合特定的法律条件才能适用,滥用“自助行为”面临法律风险。

民法典正有力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平等,拓宽了法律对公民保护的长度、宽度、深度和温度。一起遵法守法,“典”亮美好法治生活!

(综合自新华网、中国新闻网、人民法院报 编辑/汪璐)

原标题 民法典颁布一周年|这本“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如何保障公民权利?江苏各地案例盘点

融媒体编辑 曹盈